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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规章制度关于员工考勤和请假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09-13 来源:酷佩体育文化中心

为了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事业编制员工参照《首都体育学院关于教职员工考勤和请假的暂行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员工考勤管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和待遇
第一条 病假
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员工可以凭医生证明请病假。
一、病假期限
1.请病假在1 天(含1 天)以上者,除急诊外,须持合同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凭部门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5 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2.连续请病假在3 个月以上者,复工时须持医生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经院医务室批准后方可复工。
3.连续请病假在6 个月以上者,需2 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满经医生证明确实恢复健康者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复工,同时要报人力资源部。试工期内原病复发又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病假期间待遇
1.员工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员工病假超过2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工资照发。
3.员工病假超过6 个月者,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 年和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见习期间,病假超过1 个月以上者,转正日期顺延。
5.一年内,病假超过6 个月者,不计算当年工龄。
6.员工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医院证明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病假2 个半天按1 天计算,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7.因打架斗殴受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停发工资,被打伤者的医疗费及所扣工资,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担。
第二条 事假
凡因私事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对请事假的员工各部门领导必须从严掌握。
1.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按照请假天数,扣除日工资。
2.请事假最多不超过15 天,超出休假时间却不到岗上班者,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条 带薪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属于带薪事假,带薪事假工资照发。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员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员工去陪住的;
2.员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员工本人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本人在家照料的;4.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员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院内员工每天给1 小时(可分两次使用,每次30 分钟),院外员工视路途远近每天给1-2 小时的喂奶时间(仅限当天使用);
上述4、5 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第四条 年休假
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带薪连续休假,即休年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中心年休假时间原则上应集中在春节闭馆期间和寒暑假期间,年休假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可累计。
第五条 生育假
生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5 天。赴外地奔丧者,可另加路程天数。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章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员工请假必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3 天以上的要有书面申请。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在3 天内委托他人代理补假手续,
超过3 天不报者应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凡请病假必须出具本校医务室或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并要将证明及时交到所在单位,作为请假的依据。                         

第九条 请事假3 天以内的,由部门主任批准;3 天至5 天由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副总经理或运营总监批准;5-15 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副总经理或运营总监批示后,报总经理批准。请事假3 天以上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备案。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报到销假。
第四章 旷职、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者。

第十二条 旷职、旷工的处理
1.旷职、旷工期间一律不发工资和津贴,由所在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扣发工资按日工资计算。
2.对于旷职、旷工人员应进行认真的批评教育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3.连续旷职、旷工达10 天,全年累计20 天者,经中心办公会批准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第五章 考勤范围和考勤办法
第十三条 考勤范围
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四条 考勤办法
一、各部门应由部门主任负责,设专人按时考勤。考勤情况每月向本部门人员公布1 次。并于每月5 日前将上个月的《员工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整理出勤情况,并通知财务处扣、停发病、事假工资。
三、各部门应如实上报考勤,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员工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对迟到、早退的,2 次计为半天事假。对在上班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的,将根据情节给予扣发工资及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员工在上述假期内需扣工资是指本人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人力资源部
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确保有效控制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合理分配,现对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发放规范明确如下:
一、工作时长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长为每天8 小时,每周6 天工作制或48 小时工作制。
二、薪酬组成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其他补贴和年终奖。
1.基本工资,员工原有工资基数,根据每年北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适当上调员工基本工资。
2.岗位津贴,根据员工岗位级别、工作年限和工作量制定的津贴标准。
3.其他补贴,包括加班费、活动补助、提成奖励等部分。因工作需要领取加班费或一次性补贴,应严格控制并提前申报,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加班费审批表详见附件)
4.年终奖。依据员工岗位级别、工作年限和工作绩效给予制定标准。
三、薪酬发放流程
1.各部门填写《考勤表》、《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签字→行政管理部→总经理签字→财务处核发;
2.每月5 日前将本部门考勤表和加班审批表交至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3.每月25 日前将员工基本工资和上月加班补贴一起转账至兴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代发。
四、岗位津贴管理
规范管理程序,严格考勤制度。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者,由所在部门(单位)在考勤表中注明,经部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于每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考核,坚决杜绝考勤及津贴报表中的不规范及虚假行为。
1.发放岗位津贴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次年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者,次年岗位津贴按所执行标准下调15%计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次年降级聘用。
2.员工职务、岗位发生变动时,自下个月开始计发相应等级的岗位津贴。
3.因私出国(境)工作、外借(特殊情况除外)、休产假者,离岗期间停发
岗位津贴。                                                                                                                

4.病假当月累计10 天(含)以内者,岗位津贴按天数扣发;11-15 天(含)者,扣发半月岗位津贴;16 天(含)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津贴。
5.事假当月累计5 天(含)以内者,岗位津贴按天数扣发;6-10 天(含)者,扣发半月岗位津贴;11 天(含)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津贴。
6.旷工累计1 天(旷教1 次)者,扣发半月岗位津贴;旷工累计2-4 天(旷教2-4 次)者,扣发全月岗位津贴;旷工累计5 天(旷教5 次)及以上者,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7.因各种原因受部门通报批评者,扣发全月岗位津贴;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50%岗位津贴(扣发期限为3-6 个月);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视情况扣发60-80%岗位津贴(扣发期限为1 年)。
8.因各种原因待聘、缓聘、拒聘、辞聘、解聘等人员不享受绩效津贴;聘期内终止聘约者,自终止之日起停发岗位绩效津贴。
9.因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者,停发岗位绩效津贴。
10.以上所涉及的考勤均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维护印章的严肃性,规范和严格中心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正确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章、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章:用于印发各类证书、下发文件、办理相关财务业务。
2.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合同专用章:用于以中心名义签署的各类有经济往来的合同等。
第四条 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中心章、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合同专用章。综合办公室使用印章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到综合办公室使用印章,应首先填写《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用章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2.以中心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和以中心名义印发的各类证书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3.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需加盖中心章、合同专用章的,须经运营总监签字后方可用印。
4.各部门(单位)向上级报送文件、报表等,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用印。
5.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下,部门经理不在,可以电话请示,先盖章,事后请领导补签字。
第三章 印章的安全和管理
第五条 用印前监印人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
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用印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酷佩体育文化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